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单位是否能够辞退职工,依据的是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胜任岗位的工作内容、是否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等,而不受“是否怀孕”的影响;另一方面,即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不能被辞退,只是单位不能将“怀孕”作为辞退女性职工的缘由。如果因为怀孕就被单位辞退,女职工应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