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怎样保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能够指定被执路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能够应予被执路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路人保管或使用的犯错导致的损失,由被执路人承受。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够自行保管,也能够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被执路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路人保管的,能够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路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保证物权人占有的保证财产,通常应当指定该保证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