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致:×××××所
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与工程维修部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书,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因工程维修部为贵公司所属单位,本协议所调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本所建议通过贵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来对工程部使用车辆事项作出规定。
二、如贵公司想用协议的形式对车辆使用问题进行约定,建议在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并规定“使用期限届满,乙方交还车辆时需保证车辆处于正常使用的完好状态”,在第三条“乙方负责对使用车辆的管理和维护” 前增加“在乙方使用期限内”,乙方交纳的养路费和保险等费用后增加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项目。
三、因为工程维修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法律角度讲,因该车辆发生的法律责任仍将由贵公司承担。本所建议,如贵公司与工程部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则可约定“如工程维修部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对外责任使公司面临罚款和赔偿时,贵公司可相应扣减工程维修部应得的承包收益或承包押金。
以上意见,供贵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