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实践中,当公司经营不善,实际出资人有时会想方设法拿回投资款,其往往会要求名义股东或公司返还投资款。实际出资人的该等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可能要视情况而定。在解决这一问题前,首先要分析隐名投资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是委托投资关系,二者间一般会签署委托投资/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6条,实际出资人有权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收益;如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据此,在二者间,股权本质上属于实际出资人,由实际出资人最终享有投资收益和承担法律责任。
2. 囿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委托投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公司、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实际上是参照了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该解释第26条,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关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