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含共有人/配偶)需如实填写注销申请书,并由购房人至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包括注销申请书、所有的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证明注销理由的材料;有抵押的还需提供贷款还清证明。 (2)受理。登记受理人员查验各项材料是否齐全,与原件是否一致,有无限制注销、不予办理的情况。若提交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的,应当受理。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录入备案系统,出具收件收据。 (3)审查。审查人员对受理的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着重对申请注销的原因是否符合规定、注销的情况是否属不予办理情形等事项进行形式性审查。若申请的事项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当审查通过;若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通过。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在备案系统里签注审查意见,并将登记资料移交发证部门。 (4)颁发通知。审查通过的,发证部门打印合同注销通知和审核表:审查不通过的,发证部门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不予注销通知”(以下简称不予注销通知)和审核表。申请人在已告知的领取通知期限内向发证部门申领合同注销通知,并在审核表上签章领取通知,交纳交易手续费。发证部门在出具合同注销通知后的2日内将登记材料移交档案馆,档案馆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专项档案。申请人领取不予注销通知的,发证部门将登记材料退回给申请人。 申请人领取合同注销通知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予以注销,此时,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中该套房屋为待售状态。但在合同注销48小时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能在网上销售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这样能够让信息公开透明,任何人在这个时间内都有权利选择购买此套房屋,避免信息不对称使炒房人有机可乘。 (5)服务时限。审查办理的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办理业务操作流程图如下: (三)不予办理的业务 对于因炒房转让而申请合同注销登记的,应不予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也不予办理合同注销登记手续:
1.商品房竣工满1年或者已办理了商品房初始登记销售的:
2.已购买2套以上(不含2套)商品房,经备案但未办理房产证;或者有 2套以上的产权房屋。 完善合同注销操作程序,既能提高登记机构自身的规范性,减少因程序不严谨造成的工作失误,也将对炒买炒卖、囤积房源、恶意哄抬房价等市场不正当行为起到更好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