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
扩展资料: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