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不再享受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外,其他待遇与生育一胎的相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二胎后,女职工同样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生育二胎女职工同样享受产假、生育保险等待遇,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安排,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