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承案件的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李1、刘1、李2诉李3、李4侵权纠纷一案,我所接受上诉人李1、刘1、李2的委托,指派冯爱霞作为他们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现我们通过阅读本案卷宗,分析案件证据,听取当事人的讲述,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在本案中,经河南省郑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民一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实如下:上诉人母亲在郑州市区有宅基地一处,面积为平方米。郑州市区人民政府在1988年5月给其颁发土地使用证书,上诉人母亲在宅基地上建有四间平房,她去世后其三位子女未对她的遗产进行分割。2006年月日,上诉人李1、李2与被上诉人3、李4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该宅基地中的210平方米产权归李某,李某出资建东屋三层、李3出资建北屋三层。后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母亲所建四间平房拆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承认并向法庭提交相关材料为证)。该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