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试行办法》的六种减少为三种,特别是将《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情形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并且《试行办法》中的“蓄意违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均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表述非常明确,即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不应认作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