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受理程序。1.案件来源。
首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源也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通过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具有现实可行性。
其次,可以设想作这样的制度安排,即只要行政机关实施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就可以启动监督程序。为保证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监督线索,有必要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三日内将相关事宜通知同级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显著特点的行政行为,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不仅仅是对其选择救济途径的尊重,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发现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