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参与民事纠纷案件,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的原因有几种情况
1、民事案件没有及时得到很好的处理。(政府领导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没有发挥好;人民调解员、司法调解员一没追求调解率,存在久调不决现象等等)
2、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律不相信。(普法宣传工作存在注重形式,不注重社会效果,没有达到全民学法的社会氛围;公民对学法缺乏相应的积极性,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3、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不理解。(执法人员对处理民事案件的好坏,没有正确估计,存在结案了事,没有真正的把事情真正的解决掉。公安机关存在一昧的罚款而罚款,法院存在一昧的追求调解结案,没有掌握好法律的公平性。比如,人家欠我1万元,起诉后经法院强行调解,法官说考虑欠钱人的偿还能力,使我无奈接受调解,达成协议,欠钱人偿还6000元结案,没有利用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真正的起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