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刚开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
因此,对于实行了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不可以要求加班费。对于未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但工资构成中包含了加班补助项目的,在加班补助范围内的加班费,企业也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