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结婚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其实都是没有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于是,可以肯定的给大家说,结婚之前由男方支付女方彩礼,法律上面是没有相关要求的。所以即使双方在结婚之前没有给付彩礼,其实对结婚证的领取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
而在现实中,男女婚前之所以要给付彩礼,其实往往都是根据当地的结婚习俗进行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虽然大部分人都会给付彩礼,但也有人是没有给付的。所以是否给付结婚彩礼给女方,其实这完全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另外对于给付彩礼的数额,很显然也是由当事人约定。
另外,虽然我国法律中对结婚彩礼的给付没有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彩礼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其实在逐渐的增多,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中有相应的规定,明确说明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那么诉讼请求是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说,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情形。而女方也有权拒绝男方退还彩礼的请求,此时提供证据证明男方的理由并不符合退还彩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