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因被辞退职工不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并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较大差额的原因。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应当选择与预计付款期限相同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辞退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