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敏车未悬挂机敏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敏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能够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敏车。根据本条第一款的限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扣留机敏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办法定资料外,还能够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能够对违法做法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金,并且能够根据本法限定的其他有关限定处罚。例如,行驶人无证行驶的处罚、无解决第三者职责保险的处罚等。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了相应的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还机敏车,不得继续进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