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也不一定能离掉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虽然属于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且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仍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