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反悔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种: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
第二种: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第三种: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种: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
二、二手房屋买卖买方违约怎么处理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买方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举证非常困难,因此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三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四种情况: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就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虽然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违约,但是在出售之前也应该善意提示买方,以免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