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股东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有股权性质的投资;形式要件为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例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但并未办理相关登记。那么,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身份及显名化?
法院认为,隐名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应该具备三个要件:
1.实际出资;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显名主张不违反代持股协议的约定;
3.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