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违法建设工程案件移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下发查封施工现场、拆除通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强制执行。
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应当在15天内制定强制执行实施方案,并组织辖区乡(镇)、办事处、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查封违法施工现场、拆除违法建筑。
四、对重大复杂违法建筑案件,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