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而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采取零首付售房的方式显然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
2、购房者逾期甚至无力偿还垫付款风险
在开发商垫付首付款的方式下,开发商在提供这种“零首付”的同时,通常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购房者出现未能依约还清垫付的首付款时,开发商有权收回房屋,但是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购房者的物权,只能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因此,应当在与购房者签署的合同中,要求购房者还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加大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尽可能防范可能的风险。
3、合同被认定无效风险
做高合同价,虚假贷款的方式下,开发商与购房者事先恶意串通做高合同价,骗取银行贷款,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屋未能成功售出同时开发商的权益也无法依据合同进行有效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