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区别如下: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3)二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以“应纳税款”金额为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金额为依据。
(4)二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5)二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6)二者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