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利润分红属于单位福利或者劳动报酬,则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受理;如果利润分红属于股东因出资所获得的股息,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种情况不由《劳动法》调整,而应该由《民法总则》调整。
《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80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