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X: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先生委托,就杨XX与你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宜,根据杨XX的要求,特向你二人致函如下:
杨XX在2016年4月9日通过中介方郑州XX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国基路分公司与你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你二人将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街XX号9号楼1单元XX的房屋以125万的价格出售给杨XX,该《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状况、付款方式、房屋的抵押及需解押的办理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该房屋的解押款45万元,由杨XX和你二人共同解押,杨XX提供解押款25万元,你二人提供解押款20万元,利息由你二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杨XX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当天支付了33500元,其中购房定金20000元,购房佣金及代办费13500元,杨XX又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后房屋中介方通知杨XX,说你二人要求变更合同,不想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要求买方杨XX全额提供解押款45万元。杨XX得知消息后,专门从外地来到了郑州找你二人商谈,确定消息是否真实,在双方交谈中,你二人明确提出不按原合同履行,要单方变更合同,要求威全额提供解押款45万元,杨XX表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不同意你二人单方提出的变更合同意见。
鉴于你二人单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杨XX的合法权益,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杨XX正式向你二人提出如下要求:
1、请你二人受到此函后,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继续履行合同。
2、若你二人在受到此函后7日内未按照合同履行解押手续,则7日后,杨XX正式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你二人承担。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你二人与杨XX签订的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杨XX已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现你二人单方提出变更合同,已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侵害了杨XX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杨XX的财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二人的行为已严重违法法律规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杨XX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你二人承担违约责任。
请你二人在收到该函后,及时与杨XX或者代理律师联系,协商处理该房屋买卖事宜,否则,XX律师事务所将按照杨XX要求,依法代理其对你二人提起诉讼,由此将引发对你二人极为不利的后果。望你二人妥善处理此事为宜。
特次函告!
恭祝商祺!
XX律师事务所
杨XX XX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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