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供参考。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联系方式:1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 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 100 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 100万元。
3、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 交易标的为厦门市思明区 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 上述房产交易价为 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 万元。
3、 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 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 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 万元。
讼争双方于 年 月 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 年 月 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 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 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1年7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