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主体结构及基本性能是否合格应由出卖人提交相关部门的验收结论作为依据,此层面的举证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则由出卖人通过提供相关材料甚至申请鉴定的方式达到证明的目的,同时可约定因此而导致的房屋交接合理迟延,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在费用支付上:为衡平双方利益,一方面要求出卖人垫付全部举证费用,但应允许在出卖人申请特别鉴定并最终证明自身无过错(房屋符合相关要求)时,要求买受人合理补偿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依法及行业规定,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即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在履行中,由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不能实现合同之根本目的,买受人一般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