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除了满足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法律约定具体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
(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五)无法办理所有权证;
(六)房屋质量不合格等。当然,如果买卖双方达成约定自愿退房,可以不受这些约束。因此,签订了购房合同,除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退房,一般是不能随便退房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购买后开发商降价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并不是法定的退房理由,就像购买期房后房价大涨,开发商也不能要求购房者补差价是同样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