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
税率优惠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全税率:
①对个人购买三套(含)以上住房和非住宅以及单位购买房屋等交易类型,按4%税率缴纳;
②房产赠与,按4%税率缴纳;
③房产互换,按差额的4%税率缴纳。
(二)增值税及附加
免征条件: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差额征收条件:个人出售非住宅(不含自建房)或单位出售房屋(不含自建房)按差额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不论其是否满2年。
(三)个人所得税
1、免征条件:个人出售取得产权(以产权证或契税完税日期为准)满5年且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2、征收方式:
(1)差额征收:纳税人(产权转让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能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20%税率差额征收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有效凭证,难以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收入×1%。
(四)印花税
1、免征条件:个人销售或购买住宅暂免缴纳印花税。(必须同时符合卖方为个人,交易类型是出售,房屋性质为住房)
2、征收对象:个人出售非住宅或单位出售房屋,按房屋转让收入的0.05%征收。
拆迁安置房税种、税率
优惠按财税【2012】82号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享受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