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初
一、初
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除夕、初
四、初
五、初六属于休息日。在三天法定节假日内加班,企业需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