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人单位不得补缴或少缴。 不管是在职员工,还是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均不得无故拖欠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发放工资当日起缴存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纳公积金。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变更。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否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找公司协商,要求足额补缴缴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迟迟不肯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行使监督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