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选(由上届村委会负责)
1、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合法组织。
2、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7人或9人组成。
3、选举委员会人员产生方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三种。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其中担任村主管职务的不得超出半数。
4、人员按得票多少的步骤确定当选。
5、人员变换处置方法:村民选举委员会个他人员辞工、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人员的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能够增补。增补的方式有两种,既能够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能够另行推选。可否补选或以何种方式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
二、推选村民代表负责)
1、推选时间: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选民登记前。
2、基本要求:在本村寓居范围内满18岁且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
3、推选方式:以相街坊住的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4、代表人数要求:不得少于35人(35100人)。
5、妇女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