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合同因政策影响而嗣后无法履行,应当如何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政府政策的出台是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合理预期,也不可控制的事件,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见最高院审理的(2012)民申字第1268号案件)。在性质上将其定性为情势变更,如(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7号案件,其中(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中有这样的阐述“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是双方当事人违约所至,而是由于情势变更所至。况且,在知道范某不符合限购政策后,陈某与范某又签订了新的协议,约定退件后另行协商,故范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不履行购买房屋这一主要债务的行为。陈某以范某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为由请求没收范某所支付的定金理据不足,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500000元给范某并无不当”。
二、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虽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87号案件。
三、双方均明知已经出台限购政策,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存在过错,合同解除后,一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不予支持,购房款及存款利息应当返还,一方主张按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