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劳动合同到时,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限定的情形除外。《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
第四十二条限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