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限定: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量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到损失为前提。通常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出事实上损失的5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能够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限定: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两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导致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事实上损失不可能完全符合;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限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量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受的具体职责。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受证明损失大小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