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公司的工商登记为刘某和王某二人,但是实际上刘某与王某二人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王某代刘某持股,王某为显名股东,刘某为隐名股东。但是王某对外欠债,债权人因到期未收到王某的还款要求强行执行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股权。刘某作为实际出资人表示异议,不同意执行其股权。法院怎么执行隐名股东股权?

帮助10人 3.2w浏览 匿名 2020-07-23 吉林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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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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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王某虽然是委托人,但是是登记过的显名股东,而且没有履行还债义务,这种情况下隐瞒股东不得反对执行股权作为偿还债务的强制执行。
    全文
    7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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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法院会认为隐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欠债在先,刘某作为隐名股东不得以实际出资人排除对股权执行的。
    全文
    12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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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显名股东被强制执行股权,法院怎么执行隐名股东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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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购买隐名股东股权可以吗?
显名股东是可以购买隐名股东股权的,显名股东本就是属于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立场上此股权就是属于显名股东的,只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在私下协商好,那么就可以转让成功,从而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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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土地仲裁是不是行政执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事宜所引发的权利争议,一般的解决方式为首先由相关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之道;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亦或向人民政府递交仲裁申请。
对于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通常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专业、公正的调解处理;
然而涉及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矛盾时,则往往由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使用状态。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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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费能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康复护理费用乃指对受残害者实施康复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开支,其目的在于加速病患、伤害人员以及残障人士所失去的生理功能的修复与重造。
根据相关法规,赔偿责任人有责任承担康复护理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康复成本,但是,对于康复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确认康复护理及后续治疗阶段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及其必要性,需要仔细掌握各个环节的康复费用以及其必要性真实情况。
仅当实际产生并具有必要性的康复费用时,赔偿责任人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未实际产生或虽已实际产生但缺乏必要性,则赔偿请求权人无权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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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购买显名股东股权可以吗?
隐名股东购买显名股东股权是可以的。公司的股东存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分,如果要转让股权的话,需要经法定的程序。显名股东虽然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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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员工头发自己公司东西超过1w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的员工盗窃事件,将构成盗窃罪名成立条件,
因此,此类案件应提交至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诉讼程序,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若涉案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构成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治安处罚。
在此过程中,尽管公安机关已经依法追究了员工的法律责任,但公司仍然保留向员工追偿民事赔偿的权利。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
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各类财物,通常情况下,这些财物都属于动产范畴,
然而,当不动产上的附属物品能够与不动产相分离时,例如,田地里的农作物、山林中的树木以及建筑物上的门窗等,同样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诸如电力、煤气等能源资源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窃取”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擅自将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转移为自身或第三方持有。
3.主体要件: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此罪。
4.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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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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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不登记能写两个人名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购置的房产仍可登记双方的姓名。
在购房过程中,无论登记何人数目为共同所有人均无妨,一般并未设定特定的限制条件;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时,确实存在一定差异。
房产证需以一人为单位发放,第一位业主也即是共同购屋者中的首位,其名下所持有之证书为《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一栏填写的则为“共有”;
其余共同购屋者所持有的证书则为《房地产权共有证》,同样在占有房屋份额一栏填写的也是“共有”。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建议首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房产份额协议公证手续,明确各自在此房产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及具体数额,随后依据经过公证的协议,便可顺利签署正式的双人姓名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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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死亡隐名股东怎么处理股权?
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其股权可以按照继承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隐名股东是无法自行处理股权的,具体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有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中的条款执行,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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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执行不到位导致损失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过程中,由于误判或不当操作导致执行行为出现重大失误并给相关人员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此时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全阶段,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来确保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但在此期间必须谨慎对待,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同时,当事人亦可自愿承担该项义务,即保管被扣押财产,但禁止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和处分。
对于因为法院执行疏漏而导致执行人遭受损失的情形,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且民事执行赔偿应遵循与刑事赔偿程序相同的规定。
然而,法院执行回转需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原执行依据已经得到全面执行;
其次,原执行依据已被依法撤销;
再次,执行回转需要有新的执行依据作为支撑;
最后,原执行权利人未主动履行新的执行依据以及执行回转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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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活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监外执行的活动区域通常限定于其居住地或监管所在地区的县或区内。
针对被暂时性释放至社会中的罪犯,我们采取社区矫治措施,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属机构协助实施监控,而执行机关则应对这些罪犯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正在服刑期中的罪犯,若经过审理决定其可以暂时性监外执行,那么原执行机关就必须将该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反馈给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达到有针对性的监管目的。
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向罪犯明确表示,在监外执行阶段,他们必须接受严格的改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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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代表隐名股东行使权利吗?
公司的显名股东是可以代表隐名股东行使权利的,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参加股东大会,不能对外行使权利,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相对应的,显名股东是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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