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
二、遗产继承诉讼费的缴纳标准
1.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2.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
3.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4.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5.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6.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
7.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8.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9.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10.标的金额2000万以上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5%加上41800元计算。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诉讼费。对遗产继承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