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 。拘传的最长时间为12个小时;《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案件移送后的取保候审时间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案件移送后的监视居住时间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