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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关于变更、解除和撤销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条文:
(1)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1653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专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属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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