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落户人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办理落户;对于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持经过网签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发票(收据)要求落户的住户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而对于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而且也未经过网签的,则要求落户人出具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提供的三证(开发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平面图、业主名单等一系列材料后,市公安局行政事项审批办经过与市规划局核查,并入户调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落户;而每套商品住房(包含二手住房)5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落户者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根据相关证明和条件随迁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