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以下限定第一百零九条为了搜罗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人民警察法》有以下限定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资料(指《人民警察证》或《警官证》),能够当场盘问、体检;经盘问、体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准许,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做法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在执行逮捕、拘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能够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