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限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买下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列明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商定,承受商品房保修职责。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下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的,能够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再次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的,买下人有权退房;给买下人导致损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限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受修复职责;出卖人拒却修复或者在合法时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花费及修复期间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