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独生子女父母”是指1979年《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即鄂革1979140号文件)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并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根据上述解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过去所称的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对象必须以夫妻为一个单位,单亲家庭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这是对于离婚后独生子女证归谁的相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