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依据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行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处罚依据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限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处罚减分依据是《交通安全法》第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做法,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规则.减分准则依据公安部第111号令《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中: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做法一次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