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强奸男同志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可以定故意伤害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某实施“强奸”,其间导致李某轻伤。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某赔偿给李某两万元。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法律专家表示:
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某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张某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