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适用该规定。 上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