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决定了,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经常发生以挂靠的形式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况,也就是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该种情况做出了规定,此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借用有资质的长春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虽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