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在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的几个方面。
首先,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
军人要求离婚的的情形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其次,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
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