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等;
(一)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关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三)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