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法院可否按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强制执行股权的方式为以下四种:
1.强制股东抽回出资来抵偿债务;
2.取消公司设立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东出资用来偿债;
3.执行股东股权的收益来偿债;
4.强制股东转让出自来偿债。 从资本充实原则及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角度来看,第四种做法是较为合理的,即强制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用于偿还债务。 有限公司股东因强制执行而转让其股权时,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时并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对股权转让有如下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