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①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的;
②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③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