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限定,属无效合同。 借口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关于审理乡下承包合同纷争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二十五条限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限定第二条所诉讼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大会或者人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犯错,确定其应承受的相应职责。 民主议定原则是法律的强制性限定,乡村土地发包违背该原则的,相应的承包合同应视为无效。并且对于违背民主议定流程的承包合同,往往不能得到乡(镇)人民政府准许,故不能奏效。 村委会不是独立法人,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授权(特别是在重大决策事情上),因此,村委会对集体土地不具有处罚权。对于无权处罚而效力未定的民事做法,依法律限定村民大会能够依法追认,又能够予以拒却。若追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不能以暗示或推定的方式进行追认。若拒却追认,追认权人既能够明示的方式,也能够暗示或推定方式作出。如果在法律限定的催告期间内不作出追认或者拒却追认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拒却追认。